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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左列事項,由電信總局定之:
一、長途通話減價之起訖時間及話費折扣率。
二、長途通話新業務之通話費。
三、長途電路里程每段每公里單價。
四、寬頻帶長途電路之月租費。
五、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百分比。
六、連接長途電路兩端之市內電路接線費及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