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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
不繳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通知限期清繳,逾期仍不照繳者,視
為退租,所有欠費須追繳。
前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電路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