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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長途電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電路兩端均連接電話機
,不作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
部分時間使用,電路兩端連接電話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
之長途電話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