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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長途電話之收費方式如左:
一、人工制通話,首次以三分鐘為一次,首次以後以一分鐘為一次,按次
計費,通話時間不足三分鐘者,按三分鐘計費,超過三分鐘者,每增
加一分鐘不論叫號、叫人或傳呼通話均按叫號通話一分鐘之價目收費

二、自動制通話,以核定之通話秒數計次,按市內電話超次費價目計次收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