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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
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
;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