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連續阻斷超過規定之每日使用期間,其阻斷原因,非由
於用戶所致者,其租費依左列規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 電路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
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時間使用 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以上者,每日扣
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規定之每日使用部分,不予扣除。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除臨時租用不
收租費外,並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