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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電信機構為公眾通信或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之租用時間
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