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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新聞報社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或其記者,在規定時間內,發至
新聞報社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人工制新聞通話,予以減價優待
。但其通話內容以有關新聞事項為限。
記者至電信機構營業處所掛發新聞減價通話,應出示足以證明其身份之證
件。
新聞減價通話僅適用叫號或叫人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