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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用戶自備之終端設備如違反四十三條規定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
期限內換裝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換裝
後始予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