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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電話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部
分不予扣除,全月阻斷不通時,以扣足當月租費為限。但阻斷原因可歸責
於用戶不在此限。
電話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
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電話阻斷開始之時間,以電信機構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不通至修復日之免收租費時間,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