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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左列各費由電信總局定之,並報交通部備查:
一、屋內配線維護費、同線電話、合用電話、專用交換機總機及分機、電
話機及附件月租費。
二、臨時電話租費。
三、專用交換機總機裝置費及代審查、代檢驗、代設計、複驗各費。
四、無線電叫人、特種話機、簡速撥號、話中插接、截答服務、指定轉接
、直通電話、三方通話、按時叫醒、勿干擾、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受話方付費電話、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電話投票、大量播放、語
音存送、行動電話及其他新業務之月租費及通話費。
五、保證金、話費保證金、接線費、設定費、查驗費、複驗費、工料費及
移設、選號、換號、換機、過戶、更名、暫停通話或暫拆施工各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