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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電信機構按月向用戶收取通信網路月租費。委託電信機構維修屋內配線者
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租用電信機構話機者加收電話機月租費。用戶自行
維修屋內配線或自備電話機者,免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或電話機月租費。
每號電話按通話次數計費。每月通話次數不超過基本次數者,按前項租費
計收。超過基本次數者,另依超過次數按次計收超次費。
每號電話每月通話基本次數及每次通話時間,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