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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每號市內電話用戶由電信機構發給其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一本。裝有
多號電話之用戶以其需要發給之,但以不超過其電話號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