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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用戶電話號碼更換後,電信機構得依設備情形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十日。
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用戶得申請繳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
由當地電信機構視截答服務設備之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