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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市內電話用戶經法院宣告破產者,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行使電話設備租用權
之權利義務。                    
電信機構自接到法院宣告破產通知之日起,對其電話設備租用權之處分及
其他異動事項以原用戶名義申請者,應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