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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用戶租用左列電話設備之一者,具有租用權:        
一、獨用電話。                    
二、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               
三、長期市內專線。                  
前項租用權不得請求分割或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