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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
,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逕行銷號拆機:                
一、經查出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    
二、電話設備裝、移機後,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書面向電信機構
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