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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不變,僅依法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話使用
單位異動、或刊登電話號碼簿名稱而變更者,應向電信機構申請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