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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為確保無線電叫人通信網路免於壅塞,以保障合法用戶權益,無線電叫人
用戶於承租後,其每號連續三日平均每日受信次數以不逾五十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