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用戶需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電話機件者,應將預定拆除日期通知電信機構
派工拆除。
同線電話之原用戶不願總繼續與同線戶同線時,得於同線戶裝設滿三個月
後,單方申請將同線電話設備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