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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用戶之電話終端設備,由用戶自備或租用電信機構所提供之設備。
用戶自備電話終端設備之廠牌及型式,以採用經電話機構審驗認可或經濟
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