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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宅外移機因新址機線缺乏,不能在短期內照移者,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
用戶。用戶必須在移機前遷離原址者,得先約期免費暫行拆機,在暫拆期
間停收月租費。但原址電話線路概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