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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市內專線分左列兩種:
一、長期專線:用戶不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上者。
二、臨時專線:用戶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內者。如需延長
,其全部租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