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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應向電信機構申請裝設。新裝專用交換機接裝中繼線
對數,由電信機構依用戶性質及實裝分機數,參照左表核定之:
分機具數超過一百具時,每增減二十具分機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已裝之專用交換幾接用中繼線對數得按左表忙時話務量 (歐蘭) 酌予增減

中繼線在十對賀額上每增減○‧六六歐蘭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6979-169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