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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話設備以書面申請之異動事項,應由用戶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電話設備以口頭申請之異動事項得由電信機構代填申請書,用戶無須到電
信機構辦理且免附證照。
電話設備以書面申請之異動事項,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