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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管
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設置基準,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