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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機件,應由用戶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電
信機構定價賠償。用戶申請拆機或移機,在電信機構拆移前亦同,但因不
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