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私裝同一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經查獲者,應向電信機
構補辦增裝基地台、宅內分機申請手續,其私裝之基地台、宅內分機依規
定不能自裝者,應另繳付接線費,由電信機構換裝局方設備。不願補辦增
裝申請手續者,應立即自行拆除;如不拆除或拆除後再行私裝者,即予停
止中繼線之通話,俟拆除後予以復話。
私裝非同一用戶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者,均按前項規定處理,
其須繼續使用者,並應補辦中繼線合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