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