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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
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