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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