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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