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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