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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下列地區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
一、省(市)、縣政府或市、鎮公所所在地。
二、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而開闢之新興特殊區域,如港埠、加工區、工業區、科學園區、新社區、交通要道之起訖點及中繼站等。
三、當地已具有發展儲金、匯兌業務之條件者。
設置郵局地點以一般公眾得自由進出用郵及商業較繁盛或住戶較密集,並能維護局屋安全為首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