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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