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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之國內外債券如下:
一、公債。
二、公營事業、上市(櫃)公司及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限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三、金融債券。
投資前項第二款公司債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或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信用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經該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其長期債務具有適當履行財務承諾能力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
投資第一項之債券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