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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臺灣地區展覽。但集
郵票品如係參加我國主辦由國際集郵聯合會及亞洲集郵聯合會贊助之郵展
者,依一般國際慣例及公平原則處理。
一、涉及宣傳中共意識形態及其所謂革命事蹟或人物者。
二、其他內容不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