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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