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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
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
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
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
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
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