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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快捷郵件延誤,經查明係因郵局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退還已付快捷郵件資費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