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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快捷郵件通達地區以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協議之各國郵政所指定之地區為限
。收寄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與寄達地區及資費,由郵政總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