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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郵局投遞包裹時,應請收件人付清關稅及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並驗明拆
驗重封之關郵會封」封籤完整無訛,於「發遞單」填明收日期並簽名蓋章
後 ,始得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