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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聲請郵購,應將貨款及郵寄費用一次繳納,並由郵局掣給收據。經承售廠
商同意,得憑保購貨分期付款。前項分期付款之各期貨款,廠商得委託郵
局代為收取,逾期十日無法收取者,由廠商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