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郵購物品包裹投遞時,應由收件人當面開拆,將內件點驗無訛後予以簽收
,郵局責任即為終了。但寄往國外者,按萬國郵政包裹協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