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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郵局如發覺有違反郵政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私運郵件情事,得依郵政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派員搜查。
私運郵件之搜查令,各郵政管理局及一等以上郵局局長得逕行簽發,二、
三等郵局應先密報主管郵政管理局或一等郵局局長核發,如情形急迫,不
及報請核簽者,應報請當地憲警協同搜查。
搜查令應交搜查人員收執,俟用畢連同報告書繳銷。
搜查令格式依附件之規定。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69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