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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重量超過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限額時,其超過部
分,得比照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酌增運郵津貼。
公營汽車運輸業,遇郵局要求派整車代運郵件時,在可能範圍內,應儘先
撥車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