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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運輸業之所有人、駕駛人及有關票務人員等,均不得私自載運非郵局
交運之郵件,但屬於該汽車運輸業有關內部業務往來之文件,則不受限制

前項文件之包封,郵局得隨時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