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代運郵件之班車,途經各站,不論有無旅客上下,均應停車交接郵件,其
郵件之裝卸由穿著制服之郵局人員自理,如郵局人不在現場,郵件無法交
接時,得續運至下一站卸交,仍無郵局人員在場時,汽車運輸業得依規定
核收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