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運郵汽車中途因機器或道路損壞致有阻斷或延擱時,其代運之郵件須立即
換車輸送,無法換車者,應用最速方法妥送最近郵局交由局長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