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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代辦所負責人稱為經理,其人選由管轄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定,並
發給代辦所執照。
前項執照應懸掛於代辦所內顯明之處,於代辦所撤銷委託時繳銷之。